•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公寓住宅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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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房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此做出了規定: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的,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交房義務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權消滅。
    購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又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數額的,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賠償購房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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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審理 如何避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政策法規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高法發[2003]24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認真學習、理解掌握。注意在裁判文書中不要直接引用。審理此類案件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了正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人民法院在審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一、二審糾紛案件時,對于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均應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但對方當事人確實已無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對方當事人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催告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計算三個月。

    2、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買受人不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情形下,才需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因此,出賣人能舉證證明其已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辦證期限內之合理時間將有關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資料交給政府主管部門并已具備辦證條件的,可不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3、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情形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在審理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要注意正確區分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性質。在此類案件中,一般存在兩份合同書,即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和買受人、擔保權人及出賣人簽訂的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書。在后一份合同書中,一般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即買受人與擔保權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買受人與擔保權人之間的以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關系、出賣人與擔保權人之間以保證或回購等具體條款加以確定的保證合同關系。

    5、在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抵押合同與保證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借款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但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不存在主從合同的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借款合同不因此而無效。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因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或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而發生的糾紛,一般不應通知擔保權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但買受人以逾期付款是因為擔保權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為由,申請人民法院追加擔保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出賣人或買受人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告知擔保權人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若擔保權人就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證合同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將該案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出賣人將買受人所欠擔保權人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給擔保權人,其余款項支付給買受人。

    若擔保權人不參加訴訟的,法院僅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出賣人應將收受的購房款(包括買受人已實際支付的款項和向擔保權人所借款項)本息返還買受人,違約責任按雙方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出賣人與買受人達成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由出賣人代替買受人清償其所欠擔保權人全部債務,其余款項則返還給買受人的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買受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款,擔保權人以執行回購條款為由請求出賣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買受人所欠貸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出賣人與買受人惡意串通,為騙取借款而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無效,擔保權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借款合同行使撤銷權。

    借款合同被撤銷后,由買受人承擔還款責任,出賣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0、擔保權人與買受人、出賣人簽訂預售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后,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未辦理預售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備案登記或抵押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預售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關系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11、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關于“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時和何種原因,亦不論何人過失,均由買受人負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的條款,加重了買受人的責任,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請求時可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加重對方責任為由,認定該條款無效。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抵押房產已經買了保險的,保險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12、對于因建設工程“爛尾”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后,擔保權人要求買受人返還款項時,買受人以出賣人的商品房預售款開戶銀行違反《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監管義務而造成其損失為由,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擔保權人同時是出賣人的商品房預售款開戶銀行,人民法院應對買受人的主張一并審理;如果擔保權人不是出賣人的商品房預售款開戶銀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買受人另行起訴。

    13、對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關于買受人不得將抵押房產出租、轉讓的條款,人民法院可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為由,認定該條款無效。

    14、買受人未經擔保權人同意將抵押房產出租的,可認定租賃合同有效,但擔保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具有優先于抵押權的效力。

    如果買受人在出租抵押房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買受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買受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因實現抵押權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15、買受人未經擔保權人同意將抵押房產轉讓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如果原來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備案登記的,擔保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受讓人可以代替原買受人清償其全部債務后,向原買受人追償。受讓人不代替原買受人清償債務時,因擔保權人行使抵押權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對于原買受人所欠擔保權人的債務部分,應由原買受人承擔清償責任,其余損失則由受讓人和原買受人按照過錯大小分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原來未辦理抵押登記或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備案登記的,擔保權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因此給擔保權人造成損失的,由原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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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買賣合同怎么更改 簽約下定

    baike15516
    商品房的買賣合同也是可以變更的,如果買房人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并沒有備案,那在變更合同時,只需要經過開發商的同意以及配合即可,這樣就可以和原購房人辦理退房手續,然后雙方之間可以簽訂新的買賣合約,這樣其實也就完成了更名。如果簽訂的合同已經在房管局備案了,那么需要經過開發商的一系列證明以及手續,這樣在房管局才可以辦理退房手續,并且可以恢復網上信息,然后重新簽訂合約。
  • 問答 怎樣查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如何查詢 ? 其他

    沒有全國通用的網!
    一般備案的1-3個月吧,主要房管局是政府衙門!
    有的在當地房管局網站可以查詢!
    既然不放心還是去房管局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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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有什么特點 買房合同



    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房地產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廣大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對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梳理,2006年西安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消費者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2005、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員會共受理仲裁案件1162件,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304件,約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6.2%,其中近85%屬于消費者針對開發商提起的維權申請。
    2、消費者維權成功的比例不斷提高。廣大消費者依據合同及相關法律維權成功的比例不斷提高。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近一半案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調解結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充分體現了西安仲裁委員會和諧仲裁的宗旨,有效化解了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經仲裁庭裁決結案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費者的仲裁請求。
    3、形成了新的消費者維權熱點問題。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涉及開發商逾期交房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占到近四成,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占到三成左右,對房屋是否達到交房條件發生的糾紛占到兩成左右,二手房買賣、其他類型案件占到一成左右。
    4、消費者集體維權的意識有待不斷引導。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的167件案件中,僅有3件消費者集體維權案件,**多的一件70戶,**少的一件13戶。因商品房糾紛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不少消費者持以觀望的態度,消極等待其他消費者案件處理結果,不愿直接實施維權行為。在具體維權過程中,部分消費者缺少集體維權意識的特點十分明顯。
    ★ 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消費提示:
    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在2006年接受咨詢及受理的案件中,近一半業務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類型、比例與西安仲裁委員會基本一致。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西安仲裁委員會的委托,結合承辦案件的具體特點,將幾宗有代表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帶給大家,通過剖析、提示,希望能對廣大購房消費者有所幫助。
    a、開發商逾期交房、交房不符合約定條件糾紛案例:
    案例1、2004年7月間,吳先生購買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將具備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吳先生;開發商逾期交房不超過30日的,應當承擔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30日的,吳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承擔違約金。合同履行過程中,開發商一再拖延交付時間,直至2006年7月間,方通知吳先生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吳先生多次與開發商協商未果,遂于2006年8月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承擔違約金,并賠償相應的損失。西安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裁決支持吳先生解除合同、承擔違約金的請求,部分支持了吳先生賠償損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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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簽訂合同

    baike36052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①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實就是指開發公司把還沒有建成或者是已經竣工的房子向社會銷售,同時會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然后買受人需要支付價款的合同。②出售的一方如果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且還和購買的人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那么此時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在起訴之前如果拿到了房屋的預售許可證,那么可以被認定為有效。③當事人以房屋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為由,同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話,那么通常是不會支持的。
  • 資訊 商品房買賣合同怎么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流程 知識

    news4586993
    眾所周知,購買商品房就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怎么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流程?針對上述問題,大部分購房者只知其然,并不知其所以然?,F在小編就給大家做一個詳細解答。
  • 資訊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費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知識

    news4388973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費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備案費用與備案作用很多人還并不是很掌握,有些人乃至不清楚備案的作用有哪些。大家都了解商品房買賣合同書是房地產交易的專用工具,是臨時性房子產權的授權委托公文,不開展備案會出現許多 不便造成,開展房產交易的情況下大家全是心滿意足的,誰也不愿產生糾紛案件。因此 今日為大家普及化一下有關的專業知識。
  • 資訊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新規,新、舊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解讀 政策

    news4408349
    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開始實施,與2003年舊版解釋對比而言,其中較為明顯的變化在于取消了房屋面積誤差的規定。在舊版解釋中,實際交付的建筑面積與約定面積存在誤差的,根據是否超過正負3%不同情形,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而上述規定在新版解釋予以刪除。
  •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意什么,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內容? 公寓住宅

    關鍵是面積 樓層 以及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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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什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公寓住宅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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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是什么意思,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流程 知識

    news4584667
    現如今,買房的人越來越多,許多購房者都是第一次買房,對于一些辦理證明資料的手續不太了解,不知道該如何操作,第一次買房的朋友在買房前還是得多準備準備,學一些買房能用上的知識,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是什么意思,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流程的相關知識點內容,希望能對大家買房有所幫助,一起來看看吧。
  •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商業用房

    1、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專屬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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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高院商品房解釋是什么? **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前四條 政策法規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 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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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怎么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公寓住宅

    如果內容是一致的,光日期是沒有什么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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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深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審理 如何避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認真學習、理解掌握。注意在裁判文書中不要直接引用。審理此類案件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為了正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人民法院在審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一、二審糾紛案件時,對于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均應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但對方當事人確實已無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對方當事人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催告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計算三個月。

    2、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買受人不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情形下,才需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因此,出賣人能舉證證明其已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辦證期限內之合理時間將有關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資料交給政府主管部門并已具備辦證條件的,可不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3、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情形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在審理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要注意正確區分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性質。在此類案件中,一般存在兩份合同書,即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和買受人、擔保權人及出賣人簽訂的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書。在后一份合同書中,一般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即買受人與擔保權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買受人與擔保權人之間的以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關系、出賣人與擔保權人之間以保證或回購等具體條款加以確定的保證合同關系。

    5、在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抵押合同與保證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借款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但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不存在主從合同的關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借款合同不因此而無效。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因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或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而發生的糾紛,一般不應通知擔保權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但買受人以逾期付款是因為擔保權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為由,申請人民法院追加擔保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出賣人或買受人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撤銷、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告知擔保權人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若擔保權人就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證合同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將該案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出賣人將買受人所欠擔保權人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給擔保權人,其余款項支付給買受人。

    若擔保權人不參加訴訟的,法院僅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出賣人應將收受的購房款(包括買受人已實際支付的款項和向擔保權人所借款項)本息返還買受人,違約責任按雙方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出賣人與買受人達成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由出賣人代替買受人清償其所欠擔保權人全部債務,其余款項則返還給買受人的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買受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款,擔保權人以執行回購條款為由請求出賣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買受人所欠貸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出賣人與買受人惡意串通,為騙取借款而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無效,擔保權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借款合同行使撤銷權。

    借款合同被撤銷后,由買受人承擔還款責任,出賣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0、擔保權人與買受人、出賣人簽訂預售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后,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未辦理預售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備案登記或抵押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預售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關系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11、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關于“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時和何種原因,亦不論何人過失,均由買受人負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的條款,加重了買受人的責任,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請求時可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加重對方責任為由,認定該條款無效。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抵押房產已經買了保險的,保險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12、對于因建設工程“爛尾”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后,擔保權人要求買受人返還款項時,買受人以出賣人的商品房預售款開戶銀行違反《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監管義務而造成其損失為由,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擔保權人同時是出賣人的商品房預售款開戶銀行,人民法院應對買受人的主張一并審理;如果擔保權人不是出賣人的商品房預售款開戶銀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買受人另行起訴。

    13、對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關于買受人不得將抵押房產出租、轉讓的條款,人民法院可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為由,認定該條款無效。

    14、買受人未經擔保權人同意將抵押房產出租的,可認定租賃合同有效,但擔保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具有優先于抵押權的效力。

    如果買受人在出租抵押房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買受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買受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因實現抵押權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15、買受人未經擔保權人同意將抵押房產轉讓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如果原來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備案登記的,擔保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受讓人可以代替原買受人清償其全部債務后,向原買受人追償。受讓人不代替原買受人清償債務時,因擔保權人行使抵押權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對于原買受人所欠擔保權人的債務部分,應由原買受人承擔清償責任,其余損失則由受讓人和原買受人按照過錯大小分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原來未辦理抵押登記或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備案登記的,擔保權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因此給擔保權人造成損失的,由原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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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怎么備案 商業用房

    一般由房屋預售管理部門出具商品房銷(預)售備案證明!而《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是依購房人的申請而發生的登記,不是強制性的!預告登記是《房屋登記辦法》自2008年7月1日實行后所產生的一種新的登記行為。在當前,有很多百姓不知道有這種登記,而且也認識不到這種登記的好處,怕麻煩而不去當地房產登記部門申請預告登記。
    而合同備案是強制性的!所以,綜上所述!在全國來說,目前備案證明是能證明購房合同已經備案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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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 商品房買賣合同怎么備案? 知識

    news5228297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自聯機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并攜帶以下材料: 1、在網上打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一式四份(而且雙方當事人已簽字或蓋章);
  • 資訊 商品房買賣合同怎么備案 知識

    news4584575
    商品房買賣合同怎么備案